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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审判热点 回应民生需求 推动行业发展
编辑:网站管理员   时间:2015/3/22

  近年来,上海市机动车保险业发展迅速,同时车险“理赔难”的问题也凸显出来。2008年至2009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共受理车险纠纷458件,2010年至2011年上升至989件,机动车保险案件审判面临严峻挑战。为平等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推动车险市场的规范、有序发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7月24日共同召开了以“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合法权益”为主题的研讨会,并发布了《2010——2011年度浦东法院机动车保险案件金融审判白皮书》。来自最高人民法院、上海三级法院,中国保监会和上海市金融办、浦东新区人大、浦东新区金融服务局,上海金融仲裁院,北京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以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等40多家单位的法官、仲裁员、专家学者及业内人士共100余人参加了本次专题研讨。与会代表围绕免责条款、车险理赔、保险人垫付责任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探讨了机动车保险案件审判的价值取向和审判思路,为完善政府决策、创新社会管理及规范市场秩序提供了有益参考。

  一、机动车保险的法律完善、监管改革和理论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刘竹梅主要谈了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制订过程中的情况,认为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1.围绕新保险法立法宗旨,加强投保人的利益保护。推动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开展,对保险人承保期限进行限制,合理界定免责条款以平衡保险双方利益。2.积极回应民生,解决公众关注问题。完善如实告知义务,防止保险人滥用该制度进行拒赔,进一步完善理赔程序。3.立足审判实践,规范行业发展。当前市场发展不成熟、诚信体系不完善导致车险纠纷增多,而裁判标准不统一则会导致保险交易缺乏可预测性,需要通过明确裁判标准,统一交易规则,为保险活动市场主体提供明确指引。4.鼓励保险创新,促进市场繁荣。

  对财产保险的利益作相对宽泛的界定,对网销、电销保险采取规范鼓励发展的态度。5.确立商事审判意识,统一裁判理念。尊重保险所具有的内在特性,尊重专业性和意思自治,完善制度设计维护交易安全。同时指出,保险合同不同于普通合同,要看到保险合同的相对独立性,在保险条款的设计中遵循大数法则,体现权利义务的对等,从保险的技术性角度对免责条款和维持正常经营所需的条款进行区分,正确看待保险法和民法通则、合同法之间的关系,协调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加强对保险法基础理论的研究。

  中国保监会法规部处长刘学生对保监会在车险条款、费率等方面监管政策的改革作了介绍和分析。对于目前所谓的高保低赔现象,认为该问题和车险费率的定价机制有关。按照通常理解,旧车随着实际价值的降低保费也应降低,但从另一个角度看,新车和次新车损失发生率较低、风险较小,其收取的保费应当低于旧车,所以上述问题的本质在于车险投保时如何确定保险金额。在国外,机动车保费的定价和一些具体的风险因素相关,和车辆的价值、保险金额并不必然挂钩,保险公司根据车型、车主的个人因素等确定保费比较科学和精确。

  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教授尹田针对保险法实践领先、理论滞后的状态,发表了两点意见:一是注重具体规则的基础理念研究,对于无证驾驶、醉驾、吸毒后驾驶导致人身损害的,既要从经济学角度研究保险经营的成本与收益,又要重视交强险的价值取向,在侧重消费者利益保护的同时重视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二是注重保险法的商法特性,在与民商法基本制度尤其是和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衔接的同时保持保险法的一些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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